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开展以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有序平稳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现对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自年9月至年1-6月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本情况
1、适用情况:年9月至年12月,共审结案件41件6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1件53人,提起公诉52人,不起诉1人,适用率为77.9%。年1-12月共审结案件82件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人,起诉人,不起诉4人,适用率为94.93%。年1-6月份审结案件44件9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0件89人,起诉86人,不起诉3人,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0.81%。
2、量刑建议提出情况:
1)量刑建议提出情况:年9月至12月,适用认罪认罚起诉案件52人,提出量刑建议52人;年1月至12月,适用认罪认罚起诉案件人,提出量刑建议人;年1月至6月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案件86人,提出量刑建议86人。所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提出率为%。
2)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情况:年9月至年12月,提出量刑建议52人,其中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25人,确定型量刑建议27人,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为51.92%。
年1月至年12月,提出量刑建议人,其中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56人,确定型量刑建议85人,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为60.14%。
年1月至6月,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86人,其中幅度型量刑建议9人,确定型量刑建议77人,确定型量刑建议提出率为89.53%。
3、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年9月至12月,采纳量刑建议19人,其中采纳幅度型建议4人,采纳确定型量刑建议15人,确定型采纳率为78.94%。
年1月至年12月,采纳量刑建议83人,其中幅度型量刑建议38人,确定型量刑建议45人,确定型采纳率为54.21%。
年1月至6月,采纳量刑建议34人,其中幅度型建议3人,确定型量刑建议31人,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1.17%。
4、适用罪名情况:从年9月份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的类型和罪名来看,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均能做到能用尽用,同时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职务犯罪案件中,也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值班律师及辩护人法律帮助情况:主要以值班律师为主,自行辩护较少。
年9月至12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52人,其中值班律师49人,自行委托辩护人3人,值班律师占比94.23%;
年1月至12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人,其中值班律师人,自行委托辩护人9人,值班律师占比93.75%;
年1月至6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89人,其中值班律师74人,自行委托辩护15人,值班律师占比83.14%。
二、工作成效和不足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年在提升,并基本稳定在90%以上,做到了能用尽用。适用认罪认罚起诉案件量刑建议提出率百分之百。从年9月至年6月所办理的适用认罪认罚起诉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精准度把握不够、采纳率有待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逐年上升、采纳率也有较大增长,但还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由检察官量刑经验、精准量刑素能不足,对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把握不准,对于法院量刑意见规范的常见罪名,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不准;对于未规范不常见的罪名,确定刑量刑建议不会提;对于新类型、复杂疑难、多罪名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不敢提。
3、值班律师作用发挥不够。从本院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提供给法律帮助中,绝大多数为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对案件的投入程度也远远比不上其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时的投入程度,多数值班律师只是作为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从宽的见证人,没有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情况、量刑情节进行深入了解,故很少对检察人员的量刑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三、意见建议
1、提高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作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要更加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强化责任担当,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有效适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惩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推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2、提升量刑建议能力和水平,提高量刑建议精准率和采纳率。通过业务培训、学习交流、对已办结判决类案量刑分析等方式,补齐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提出方面的短板,提升检察官量刑精准能力和水平,掌握应用量刑方法;强化与审判机关加强沟通,提高精准量刑采纳率。
3、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加强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权利的保障。促使值班律师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其充分认识到值班律师参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客观性的保障,也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认罪认罚以及量刑建议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促使值班律师不断强化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担当意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真履行应尽的法律帮助义务。(赵军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高宝祥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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