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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对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3号)显示,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对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经查询,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延安延盛经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59%;洛川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0.49%;延安凯泽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20%;安塞佳安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20%;洛川鸿福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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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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