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案子不能简单一捕了之,最好是能促成双方和解,让双方化解心结。”洛川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军红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如此说。年10月的一天晚上,冯某甲与冯某乙在一饭店内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冯某甲用啤酒瓶击打冯某乙头部,致冯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冯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年3月4日,洛川县公安局提请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冯某甲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该案系朋友之间因喝酒产生的偶发纠纷,社会危险性小,如果就案办案,将冯某甲直接批准逮捕,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同时,承办检察官也了解到该案案发后,当地派出所曾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
为了让双方能够再次坐到一起,承办检察官向相关领导汇报了该案,按照领导意见承办检察官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办案组三人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和解意见,不料,冯某乙一口拒绝:“事发之前我与冯某甲是朋友,事发之后我住院治疗,医院进行探望,时至今日也未对我表达歉意,案发至今,我们已经用了几个月的时间来调解,现在我不同意调解了。”冯某甲的妻子也不甘示弱地回应道:“我丈夫已经坐牢了,我只愿意承担住院费,再多的我也赔不起,要不就等法院判吧!”
调解进入僵局,办案组没有放弃,经多次与被害人、嫌疑人家属沟通,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终于“松口”同意坐下来调解。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案组联合当地派出所,邀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通过和两家人沟通交流,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宣讲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还从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在大家的耐心劝说下,双方的“心结”逐渐打开,态度渐趋缓和,同意和解。
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冯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起原本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检察机关的主导、引导下,在各方的共同配合下握手言和了。
小案件背后有大民生。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着小案不简办的理念,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积极化解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郑园
编辑:王晨伟
责编:高宝祥
主编:姚启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1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