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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不安,动荡的社会局面打破了周时期相对统一的政治格局,形成了春秋时期齐、楚、晋、秦等许多诸侯国以及战国时期齐,楚、晋、燕等七个大国,与此相适应,社会也经历着不断的变革。表现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这一时期几个大的霸国不仅继承了西周时期社会治安的某些内容,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某些限制,并且随着当时社会变革的展开,社会治安管理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春秋郑国公用九鼎八簋九鬲礼器组合

一、春秋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春秋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基本上继承了西周王朝的管理体制。在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司寇是最主要的治安管理机构。司寇掌管着刑狱和盗贼。此外,掌管兵政与军赋的司马也在某种程度上具备着治安管理的职能。

许多诸侯国设置有司寇。如据《左传》记载,在鲁国“季孙谓臧武仲曰:子为司寇,将盗是务去。”在齐国,“庆佐为司寇。”在晋国“(叔向曰)刑候非其官也干之……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在郑国有管理城区和郊外的司寇与野司寇。“郑公孙黑将作乱……子产曰……不速死,司寇将至。”“(子产)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这是管理城区治安的司寇。“使野司寇各保其征。”杜预注:“野司寇,县士也。火之明日,四方乃闻灾,故戒保所征役之人。”这是管理郊野的司寇。

东周王室设有“尉氏”一职,其职掌相当于司寇。据《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记载,晋国贵族栾盈在国内斗争中失败,逃奔楚国,路过东周王室国境时,遭到当地人的劫掠。栾盈要求周王给予保护,他说:“不然,将归死于尉氏”。杜预注:“尉氏,讨奸之官。”孙诒让《闲诂》:“《北堂书钞·职官部》引韦昭《辩释名》云:……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也。”可见,“尉氏”和司寇一样,也主管着纠捕盗贼、维护社会治安的事宜。与司寇职能接近的有楚国和陈国的“司败”。《论语·述而》:“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左传》文公十年:“(楚子西曰)臣归死于司败。”杜预注:“陈、楚名司寇为司败。”另《左传》宣公四年:“箴尹克黄,使于齐……遂归,复命而自拘于司败。”

不仅司寇主管着社会治安事务,司马也参与这一管理。如据《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曰):‘古者诸候出疆,必具官以从。请具左右司马。’定公曰:‘诺。’具左右司马。”是说孔子向鲁定公提出建议,让司马担任治安任务。另据《左传》襄公十四年载:“郑司马子蟜帅郑师以进,师皆从之。“又《左传》昭公十八年:“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杜预注:“备非常也。”可见,司马不仅可以率领军队,而且可以在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时,参与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二、春秋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

在地方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体制。其中最明显的是齐国的“参国伍鄙”,郑国的“都鄙有章”以及县制管理的萌芽。

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推行“参国伍鄙”制。“国”即国都及附近地区,“鄙”即野外农村,这是在西周时期国野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根据《国语·齐语》记载,“国”的设置是:“王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其中轨、里、连、乡为四级建置,相应的职官为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国中是以军事编制,以5乡合一军,置一帅。分国为21乡,其中士乡15,工商乡6。15士乡分为三军,由国君和上卿、国子、高子各帅领一军,这就是“叁(三)其国”。各级长官既掌管民事行政,又负责军队及治安。“鄙”的设置是:“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其中的邑、卒、乡、县、属为五级建置,相应的职官为邑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属大夫不止一人,有5人,即5正,乃五属之长,分管“鄙”的五个区域,即“伍其鄙”。这样,属大夫负责属下10个县的民政及治安,县帅负责所辖三个乡的民政及治安,层层下推,逐级管理,构成严密的组织管理网络。

从郑国的情况看,郑国的子产上台后,着手对田制进行改革,其中就谈到对地方基层的管理。根据《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是说子产使都鄙有一定的区别,尊卑上下有一定的秩序和职责,井田经界要整理,原来井田的土地庐舍要加以调整。其中的都鄙是指国都和鄙野两类行政区域,因为国都内多为大夫、士以及工商,鄙野内多为农民,所以要把这些不同的人区别开来,以便对他们进行民政与治安的管理。

春秋后期,随着兼并战争的发展,统治者开始在新兼并的边远地区设置县,派兵驻守。如楚灭陈为县,秦“伐邽、冀戎,初县之。”这样,随着县的日益增多,逐步成为固定的地方管理机构。县,初为“寰”。《免簋》铭文中有“奠(鄭)還”二字,清人阮元认为“還通寰。寰,古县字。”《谷梁传》隐公元年说“寰内诸候”,陆德明《经典释文》杨士勋疏:“寰内者,王都在中,诸候四面遶之,故曰寰内也”。刘熙《释名》“县,悬也。悬系于郡也”。可见,县从一开始就是设在国都以外的基层管理机构。春秋时期县的职官,楚称县尹或县公,齐国、晋国称县大夫。县大夫以下设师。春秋时期的县尹、县公或县大夫负责一县的民政与治安。这就是为后世郡县制的逐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战国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

战国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治安管理的机构上也在以前的基础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战国时期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基本上沿袭了西周以来的制度,但在名称上有所改变。这一时期司寇仍是主管刑罚与治安的机构。据《荀子·王制》记载,“拤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可见,司寇主管着除暴安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从有关记载来看,列国关于司寇的名称不一。东周王室仍称之为司寇,如《战国策·西周》说:“司寇布为周最谓周君曰……”,鲍彪注:“司寇,周官,布其名”。韩赵魏三晋也沿用这一名称。韩魏的铜器题铭中,有司寇主持铸造的情况。据《史记·赵世家》载,公子成、李兑平定公子章乱后,惠王以“公子成为相,号安平君,李兑为司寇。”《战国策·西周》载:“周最谓李兑曰……”注:“李兑,赵司寇”。可见,三晋也设有司寇。

其它国家设有相当于司寇的官职。如齐国掌司法的称为士师。《孟子·公孙丑下》:“孟子谓蚳蛙曰:‘子之辞灵丘而请士师,似也,为其可以言也。’”《七国考》引刘向《孟子注》:“士师,田齐狱官。”可知士师是齐国主管狱讼、司法的职官,当然也包含有一定的治安职能。又如秦国,设有监管刑徒的司寇、掌管司法与捕盗的廷尉和宪盗,均具备治安管理的职能,《云梦秦简·司空》:“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整理组注:“司寇,刑徒名。《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两岁。’城旦舂之司寇,据简文应为城旦舂减刑为司寇者。”另据《云梦秦简·尉杂》整理组注:“尉,这里指廷尉。《汉书·百官表》:‘廷尉,秦官,掌刑辟。’”关于宪盗的记载,《云梦秦简·内史杂》曰:“侯(候)、司寇及群下吏勿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整理组注:“宪盗,据简文,系一种捕‘盗’的职名。”

四、战国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

战国时期地方治安管理机构主要有郡、县、乡、里四级建置。

郡的名称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据《左传》哀公二年载,晋国的赵简子在作战誓师词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可见郡的地位低于县,战国时期设置有不少的郡。据《战国策》记载,当时郡的地位大于县,如赵国代郡有36个县、上党郡有24个县,燕昭王时上谷郡有36个县。郡的长官称郡守或太守,郡守负有维护一郡的防御等治安职责。《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吴起)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向。”齐国设有相当于郡的“都”。齐国所谓“五都之兵”,即指临淄、平陆、高唐、即墨、莒五都军队的主力。“都”的长官为“守”,《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威王曰:…吾臣有盼子者,使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都守和郡守一样,也具有维护本地治安的职能。

郡之下设有县。一个郡下辖的县数不一,如前引赵、燕的情况。县的长官为县令,负责一县的军政及治安任务。此外还有县尉,主管全县军事以及巡视等治安事务。《秦律杂钞》云“戍者城及补城”条规定,县尉要巡视筑城情况,负责防守。“故大夫斩首”条规定,如果县中有截夺兵卒运往军中的物资,县令县尉作出治安处罚。与县平级的有“道”,它是主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政务及治安的机构、云梦秦简《语书》中云:“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可见,县、道并列,同为郡之下的机构。

县以下有乡、里级的机构。乡级的长官在秦简中称为“乡主”,在《汉书》中称为“三老”。秦简的《封诊式》中有“丞某告某乡主”,可见乡主负责司法。《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有“乡里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可知有防范盗贼等治安职能。

乡之下有里。长官为里典、伍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称为“里正”。伍老是居民的什伍编制总官,秦简《秦律杂抄·付律》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其中“典、老”指里典、伍老,负责本管辖下的社会治安。

作者:陈智勇

编辑:李雨聪

审核:吴淑珍

监制:常珊珊、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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