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不安,动荡的社会局面打破了周时期相对统一的政治格局,形成了春秋时期齐、楚、晋、秦等许多诸侯国以及战国时期齐,楚、晋、燕等七个大国,与此相适应,社会也经历着不断的变革。表现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这一时期几个大的霸国不仅继承了西周时期社会治安的某些内容,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某些限制,并且随着当时社会变革的展开,社会治安管理也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春秋郑国公用九鼎八簋九鬲礼器组合
一、春秋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春秋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基本上继承了西周王朝的管理体制。在中央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司寇是最主要的治安管理机构。司寇掌管着刑狱和盗贼。此外,掌管兵政与军赋的司马也在某种程度上具备着治安管理的职能。
许多诸侯国设置有司寇。如据《左传》记载,在鲁国“季孙谓臧武仲曰:子为司寇,将盗是务去。”在齐国,“庆佐为司寇。”在晋国“(叔向曰)刑候非其官也干之……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在郑国有管理城区和郊外的司寇与野司寇。“郑公孙黑将作乱……子产曰……不速死,司寇将至。”“(子产)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这是管理城区治安的司寇。“使野司寇各保其征。”杜预注:“野司寇,县士也。火之明日,四方乃闻灾,故戒保所征役之人。”这是管理郊野的司寇。
东周王室设有“尉氏”一职,其职掌相当于司寇。据《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记载,晋国贵族栾盈在国内斗争中失败,逃奔楚国,路过东周王室国境时,遭到当地人的劫掠。栾盈要求周王给予保护,他说:“不然,将归死于尉氏”。杜预注:“尉氏,讨奸之官。”孙诒让《闲诂》:“《北堂书钞·职官部》引韦昭《辩释名》云:……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也。”可见,“尉氏”和司寇一样,也主管着纠捕盗贼、维护社会治安的事宜。与司寇职能接近的有楚国和陈国的“司败”。《论语·述而》:“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左传》文公十年:“(楚子西曰)臣归死于司败。”杜预注:“陈、楚名司寇为司败。”另《左传》宣公四年:“箴尹克黄,使于齐……遂归,复命而自拘于司败。”
不仅司寇主管着社会治安事务,司马也参与这一管理。如据《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曰):‘古者诸候出疆,必具官以从。请具左右司马。’定公曰:‘诺。’具左右司马。”是说孔子向鲁定公提出建议,让司马担任治安任务。另据《左传》襄公十四年载:“郑司马子蟜帅郑师以进,师皆从之。“又《左传》昭公十八年:“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杜预注:“备非常也。”可见,司马不仅可以率领军队,而且可以在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时,参与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二、春秋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在地方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管理体制。其中最明显的是齐国的“参国伍鄙”,郑国的“都鄙有章”以及县制管理的萌芽。
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推行“参国伍鄙”制。“国”即国都及附近地区,“鄙”即野外农村,这是在西周时期国野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根据《国语·齐语》记载,“国”的设置是:“王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其中轨、里、连、乡为四级建置,相应的职官为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国中是以军事编制,以5乡合一军,置一帅。分国为21乡,其中士乡15,工商乡6。15士乡分为三军,由国君和上卿、国子、高子各帅领一军,这就是“叁(三)其国”。各级长官既掌管民事行政,又负责军队及治安。“鄙”的设置是:“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其中的邑、卒、乡、县、属为五级建置,相应的职官为邑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属大夫不止一人,有5人,即5正,乃五属之长,分管“鄙”的五个区域,即“伍其鄙”。这样,属大夫负责属下10个县的民政及治安,县帅负责所辖三个乡的民政及治安,层层下推,逐级管理,构成严密的组织管理网络。
从郑国的情况看,郑国的子产上台后,着手对田制进行改革,其中就谈到对地方基层的管理。根据《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是说子产使都鄙有一定的区别,尊卑上下有一定的秩序和职责,井田经界要整理,原来井田的土地庐舍要加以调整。其中的都鄙是指国都和鄙野两类行政区域,因为国都内多为大夫、士以及工商,鄙野内多为农民,所以要把这些不同的人区别开来,以便对他们进行民政与治安的管理。
春秋后期,随着兼并战争的发展,统治者开始在新兼并的边远地区设置县,派兵驻守。如楚灭陈为县,秦“伐邽、冀戎,初县之。”这样,随着县的日益增多,逐步成为固定的地方管理机构。县,初为“寰”。《免簋》铭文中有“奠(鄭)還”二字,清人阮元认为“還通寰。寰,古县字。”《谷梁传》隐公元年说“寰内诸候”,陆德明《经典释文》杨士勋疏:“寰内者,王都在中,诸候四面遶之,故曰寰内也”。刘熙《释名》“县,悬也。悬系于郡也”。可见,县从一开始就是设在国都以外的基层管理机构。春秋时期县的职官,楚称县尹或县公,齐国、晋国称县大夫。县大夫以下设师。春秋时期的县尹、县公或县大夫负责一县的民政与治安。这就是为后世郡县制的逐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战国时期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战国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治安管理的机构上也在以前的基础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战国时期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基本上沿袭了西周以来的制度,但在名称上有所改变。这一时期司寇仍是主管刑罚与治安的机构。据《荀子·王制》记载,“拤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可见,司寇主管着除暴安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从有关记载来看,列国关于司寇的名称不一。东周王室仍称之为司寇,如《战国策·西周》说:“司寇布为周最谓周君曰……”,鲍彪注:“司寇,周官,布其名”。韩赵魏三晋也沿用这一名称。韩魏的铜器题铭中,有司寇主持铸造的情况。据《史记·赵世家》载,公子成、李兑平定公子章乱后,惠王以“公子成为相,号安平君,李兑为司寇。”《战国策·西周》载:“周最谓李兑曰……”注:“李兑,赵司寇”。可见,三晋也设有司寇。
其它国家设有相当于司寇的官职。如齐国掌司法的称为士师。《孟子·公孙丑下》:“孟子谓蚳蛙曰:‘子之辞灵丘而请士师,似也,为其可以言也。’”《七国考》引刘向《孟子注》:“士师,田齐狱官。”可知士师是齐国主管狱讼、司法的职官,当然也包含有一定的治安职能。又如秦国,设有监管刑徒的司寇、掌管司法与捕盗的廷尉和宪盗,均具备治安管理的职能,《云梦秦简·司空》:“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整理组注:“司寇,刑徒名。《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两岁。’城旦舂之司寇,据简文应为城旦舂减刑为司寇者。”另据《云梦秦简·尉杂》整理组注:“尉,这里指廷尉。《汉书·百官表》:‘廷尉,秦官,掌刑辟。’”关于宪盗的记载,《云梦秦简·内史杂》曰:“侯(候)、司寇及群下吏勿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整理组注:“宪盗,据简文,系一种捕‘盗’的职名。”
四、战国时期地方机构的治安管理战国时期地方治安管理机构主要有郡、县、乡、里四级建置。
郡的名称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据《左传》哀公二年载,晋国的赵简子在作战誓师词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可见郡的地位低于县,战国时期设置有不少的郡。据《战国策》记载,当时郡的地位大于县,如赵国代郡有36个县、上党郡有24个县,燕昭王时上谷郡有36个县。郡的长官称郡守或太守,郡守负有维护一郡的防御等治安职责。《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吴起)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向。”齐国设有相当于郡的“都”。齐国所谓“五都之兵”,即指临淄、平陆、高唐、即墨、莒五都军队的主力。“都”的长官为“守”,《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威王曰:…吾臣有盼子者,使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都守和郡守一样,也具有维护本地治安的职能。
郡之下设有县。一个郡下辖的县数不一,如前引赵、燕的情况。县的长官为县令,负责一县的军政及治安任务。此外还有县尉,主管全县军事以及巡视等治安事务。《秦律杂钞》云“戍者城及补城”条规定,县尉要巡视筑城情况,负责防守。“故大夫斩首”条规定,如果县中有截夺兵卒运往军中的物资,县令县尉作出治安处罚。与县平级的有“道”,它是主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政务及治安的机构、云梦秦简《语书》中云:“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可见,县、道并列,同为郡之下的机构。
县以下有乡、里级的机构。乡级的长官在秦简中称为“乡主”,在《汉书》中称为“三老”。秦简的《封诊式》中有“丞某告某乡主”,可见乡主负责司法。《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有“乡里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可知有防范盗贼等治安职能。
乡之下有里。长官为里典、伍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称为“里正”。伍老是居民的什伍编制总官,秦简《秦律杂抄·付律》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其中“典、老”指里典、伍老,负责本管辖下的社会治安。
作者:陈智勇
编辑:李雨聪
审核:吴淑珍
监制:常珊珊、段然
海南爱心扶贫网网址: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