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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16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一、支持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自行乘用交通工具实现跨区域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自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之内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补贴标准:县外市内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标准为元,市外省内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标准为元,省外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标准为元。

(二)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年可享受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一次性求职补贴由贫困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向县人社部门申报。

二、支持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

(一)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创业人员,按每人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应在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优先安排免费创业培训,优先享受8-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三)支持贫困村创建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村,创业担保信用村要优先推荐贫困劳动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三、支持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

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培训时间80课时以上的,每人每天50元。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的%给予补贴。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2元。

四、设立特设公益性岗位支持就业

(一)脱贫攻坚期间,人社部门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村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就业。特设公益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元。

(二)设立县级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五、支持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一)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0元的岗位补贴。

(二)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社区工厂吸纳人数超过其员工总数1/5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优先办理,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补贴;

六、支持就业扶贫基地吸纳就业

对管理规范、吸纳就业能力强、且与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每人元;对符合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且在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就业扶贫基地,再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年度内贫困劳动力在岗人数累计达到20人、50人、人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依次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且与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向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每人每月补贴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元。生产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6个月之内,向县人社部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八、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元;职介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元。享受贫困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向县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贫困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予以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的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向县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贫困劳动力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80课时。

十一.落实梯级培训补贴政策。贫困劳动力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除按现行标准对培训机构和个人给予补贴外,对有效提高培训就业率的培训机构,再给予奖励性补贴。培训后3个月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率高于3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25%的奖励性补贴;就业率高于5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60%的奖励性补贴;就业率高于8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的奖励性补贴。

十二.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不受定点培训和最低课时规定的限制,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8个课时元。

培训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时间分别为3个月(63个培训日)、3—6个月(64-个培训日)、6个月(个培训日)以上,培训结束后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且培训就业率达到50%的,按每人每期0元、3元和4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就业率低于50%的,按以上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于培训结束后6个月之内向县人社部门申请“技能+”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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