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消息,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队,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社区**组,居住地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丙、范某某、朱某某、万某某、种某某五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年7月24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8月22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年9月19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批捕)、“杨某某”(身份未查明)共谋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寻找场地开设卖淫场所,王某甲担任现场负责人。年3月21日王某甲在浐灞生态区**公寓酒店**楼以同学聚会为名预定客房7间(、、、、、、)作为卖淫嫖娼场地,聘用多名卖淫女提供元、元两种性服务,同时雇佣被告人范某某、王某丙、朱某某、万某某、种某某五人陆续来到酒店,协助其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范某某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及给卖淫女结算工资,王某丙、朱某某负责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收取嫖资、打扫房间卫生,万某某、种某某负责接送嫖客。为了统一组织安排卖淫嫖娼活动,王某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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