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方有赔偿意愿,但因被害人一方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但因家庭贫困无法进行赔偿,双方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该如何解决?

为破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和解“瓶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推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保险理赔先行垫付制度。

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认为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无逮捕必要。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因赔偿金的数额问题未达成和解,为了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保险理赔先行垫付制度进行了首次尝试。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交管部门、承保保险公司进行磋商,经承保保险公司查询确认,肇事车辆投保全部商业保险,该起事故属承保范围内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保险金,被害人近亲属得到及时赔偿。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保险理赔先行垫付制度是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降低诉前羁押率的有益探索。接下来,该院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就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定期座谈协商,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及先行垫付工作具体方法进行再细化。

作者:郑园

编辑:王晨伟

责编:高宝祥

主编:姚启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7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