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屈某在老河口市务工期间,因缺钱多次窃取朋友及他人财物,总价值4万余元,其中两起系入户盗窃。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回放

年11月底某天晚上,被告人屈某在与被害人李某入住宾馆期间,趁李某不备,屈某偷偷拿着李某的钥匙前往老河口市某小区的李某家,登堂入室,直接盗走李某的黄金手镯1个、黄金手链2条、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及餐桌上放的现金余元。之后屈某将黄金首饰进行销赃,获得赃款0元,肆意挥霍,没过多久,赃款便全部花完。仍不满足的屈某再起歹心,年12月,屈某又趁和李某入住宾馆之机,拿上李某的钥匙前往李某家中,将李某以元购买、收藏的连号面值元的人民币盗走挥霍。盗窃成瘾的屈某,年1月,又到老河口市某商店东侧,将商店后窗扒开进入店内,盗走装钱的铁皮箱里现金元。一审法院另查明,因吸食毒品,屈某于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年2月7日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李某处扣押的人民币元系被告人屈某从某商店窃得。年2月27日,被告人屈某被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家中抓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屈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屈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元退还给被害人邓某;责令被告人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邓某人民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元。

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屈某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第一起盗窃的部分黄金首饰是其购买赠送给李某的,其只是拿回自己的东西,不应认定为盗窃,并辩称其盗窃的元已经归还被害人邓某,不能计入盗窃总额。且屈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元,且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查,屈某对于趁被害人李某不在家期间,利用从李某处获得的钥匙进入李某家中,盗得黄金首饰的事实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阶段均有详细供述,该供述与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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