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入狱仍不思悔改,以盗为生连续作案,半年时间入室盗窃70余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洛川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自年12月起至年5月,先后在西安市临潼区,洛川县凤栖街道办、老庙镇、槐柏镇、永乡镇、旧县镇、交口河镇、杨舒便民服务中心等多个村庄,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盗窃71起,其中入室盗窃66起,盗窃现金约4万余元,盗窃财物经鉴定为元。
另查明,年6月1日,被告人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元;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年2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廉娟)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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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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