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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上午,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法院对以杨建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建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5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后期,被告人杨建华、杨建国、杨建军三兄弟出狱后,先后纠集多名前科劣迹、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年,被告人杨建华以信息中介为名非法发放高利贷。年,被告人杨建华注册成立投资咨询公司,纠集网罗多名被告人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殴打他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财富,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建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孟祥军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孙小平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杨建国为纠集者,被告人马万明、屈纪荣、王军、张恒伟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和以被告人杨帆为纠集者,被告人王小强、冯伟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余15名被告人为一般刑事犯罪分子。
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来源: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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