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3日,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宇,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洛川县看守所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为了保障看守所疫情防控工作和检察办案的全面推进,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与洛川县人民法院、洛川县看守所协调沟通,采用“无接触”的方式开展此次庭审。这也是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第一次使用“无接触”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公诉工作,有效避免了人员聚集现场交叉感染的风险,同时也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让公平正义因疫情而受阻,实现了疫情防控和办案质量的双重保障。检察官、法官和被告人均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经过体温测量、佩戴口罩进入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在审判员的组织下,检察官依法宣读起诉书、示证、发表公诉意见、提出量刑建议等,依法依程序完成了整个庭审。被告人石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出示的证据、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异议,同意认罪认罚。审判员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石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完整流畅、严肃高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将总结此次开庭经验,创新工作模式,以更加安全、高效的诉讼方法更好的服务人民,保障工作大局。(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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