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我认罪服法。那块果园是我一手栽种的,因为我和前妻离婚,法院将果园判给了前妻,我心中不服气,加上我前妻要将果园承包出去,我不想让她将我辛苦栽种的果园承包给别人,一时想不开才干下错事。现在我知道自己错了,今后我保证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说。
案件回放
今年2月份,王某某使用刮刀将法院判给其前妻杨某某果园内的46棵烟富十号苹果树主干树皮刮落。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46棵烟富十号苹果树价值人民币共计.86元。年4月18日,洛川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洛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其在案发后也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按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证据,经分析认为王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案件定性
年5月25日,洛川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洛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公安机关收集的新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王某某之所以毁坏果树,是因为其听说杨某某要将果园承包出去,其主观上并不以毁坏财物为目的,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阻止杨某某将果园承包给别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杨某某的财产利益,还破坏了他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符合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改变定性,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首次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定性清楚了,怎么处理这件小案却让承办检察官犯了难:一方面,苹果产业是洛川县的主导产业,苹果树是洛川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摇钱树”,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仅破坏了涉案苹果树的生产经营,更是破坏了洛川县发展苹果产业的良好氛围,按照该院开展护航苹果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应当对王某某破坏苹果树的行为从严打击;另一方面,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实地调查走访,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其母亲患有脑溢血瘫痪在床多年,其父亲身体不好不能下地干活,王某某系唯一的儿子,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王某某的三爸三妈因痴呆也一直在王某某家居住并由王某某照顾。如何能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是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洛川县检察院委托洛川县司法局对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这也是该院首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发出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经调查评估,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听取了值班律师和王某某的意见后,积极与法院沟通,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与王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检联动办理一案警示一片
洛川是著名的“苹果之乡”,年1月17日,洛川苹果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品牌评估价值达,27亿元,位居水果类第一。“苹果引领”是洛川县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苹果种植既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洛川县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为切实保护洛川县苹果产业发展,防止苹果树被随意破坏,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洛川县检察院、洛川县法院的案件承办人经充分酝酿沟通协商后决定把法庭“搬到”案发地—王某某所居住的村组――洛川县石头镇石头街。开庭当日,洛川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石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地群众约人到场旁听,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认识到了破坏果树的危害性,深刻吸取教训,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法庭当庭作出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判处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自己受到了教育,听审群众成虎民说:“果树是咱们农民的经济来源,是命根子,以前不知道这种行为还要负刑事责任,看了今天的庭审,我们才知道破坏苹果树也可能犯法,今后我们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果树,更不能去破坏别人的果树。”
“通过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让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意识,让老百姓懂法、知法、守法,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石头镇镇长杨航说道。
同时,洛川县检察院还针对防范养老诈骗、电信诈骗对群众进行了现场讲解并发放了相关宣传资料。
小案件,大民生。在每一件“小案”的办理中,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能动履职,克服简单程序了结、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以求极致的标准精准认定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政策,把检察温度传递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郑园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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