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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孙贵银,退休教师,年生今年71岁现住陕西省洛川县凤栖镇胡村,年11月因修高铁将我和三个子女的口粮土地占用,国家补偿一笔钱,但是被无故冻结,随后便接到民事起诉状如下图,才得知年6月16日,我已故前夫张某民向周某忠及其子周某力(年生人)共借现金21万元用于经营安某砖厂,并注月息3分,期限一年,逾期超一天罚款元。我前夫张某民自年染上赌博及作风不正之恶习,众所周知,因此感情破裂,经常打闹,直到他将所有家产挥霍一空,无奈我只能去西安全力教管子女,并提出离婚。张某民将他人已经承的制砖厂说成是他自己的,并以交给我经营为条件,才同意和我离婚,为尽早脱离苦海便答应并于年8月办完离婚手续。而他在外的欠帐因为没有用于家庭和孩子教育所以我一概不知,实际上我也并未接手经营砖厂。证据如下。后来张某民于年8月4日病逝。

在年11月,因高铁建设经过洛川,征用了我和三个子女确权过的耕地9亩。于同月里,为何周某忠及其儿子周某立能向执法部门要求我和三个子女还张某民的借款及利息?还冻结了赔偿款?年以后我没有在洛川居住,根本不知道借款的过程和事实,并且前夫借的款仅仅用于经营砖厂。我与前夫离婚几年之后其过世,因此我也没有继承前夫资产的资格。可是执法人员为何不看我前夫的认证死亡时间,坚定的认为本在年8月就已逝的张某民是在年去世的呢?这其中到底存在着怎样的隐情?为何在同时期向我追要张某民欠款的其余4起案子均判无效?

而且借条已经过期十三年了!案件审理时,周某忠找来了曾经在洛川工作时的员工,王某民(周某忠的担保人)和王某全(周某众之子周某力的借款人)充当证人,一起证明他们曾于年的某一天,我前夫承诺砖厂的地卖了还钱,既然能见面谈为何不写书面协议,而且金额这么大,这是否合理?而且王某民已经患有严重的脑梗,行动不便、口齿不清,根本无法准确的用语言表达,庭审中全靠周某忠的律师引导。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既是同事又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是不能被采纳的。

二审是年5月13日开庭的,5月15日我们递交了5组证据,5月19日上午法院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同时来洛川实地拍照、录视频取证,并找张某民谈话做笔录(同行三人,工作人员,书记员和司机),然而5月23日,为何以我没有提交新证据为由,维持了让我及我的三个子女偿还周某忠父子款项的判决?这到底是什么原因?我本人身体一直不好,时常吃药看病,执法机构为何要在年8月将我工资冻结?为何我多次去要生活费及医疗费却始终未果?

我恳求相关部门重视此事,明察秋毫,秉公处理,让我可以正常生活,以此维护法律的权威,并追究相关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此,谢谢各位领导的操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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